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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4月,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将A写字楼整体改造为商务酒店的工程总承包合同,约定:工程造价3000万元,工期1年;合同签订后,甲公司支付1500万元工程款,剩余1 5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。
2016年5月,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升降机、起重机各一台。双方约定:租金共计48万元,从当年6月开始,按月分12期支付,每期4万元。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升降机、起重机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。
2016年8月,施工期间升降机发生故障。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派员进行维修,丙公司拒绝,为不影响工期乙公司只好自行修复升降机花费维修费3万元。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,丙公司拒绝。为此, 2016年9月乙公司开始停止支付租金。 2017年1月,丙公司通知乙公司: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,乙公司须在2017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,否则解除合同。乙公司在2017年2月将支付了剩余租金,但是抵扣了升降机的维修费3万元。
租赁期满后,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并承担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,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。
2016年10月,甲公司以B写字楼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.5亿元,借期1年。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。 2017年1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,借期6个月,年利率10%。
甲公司仍以B写字楼为抵押,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。
2017年4月,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,要求甲公司验收,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。甲公司验收合格,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,理由是:根据相关规定,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,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,一级资质直到2017年1月才取得,故合同无效。
2017年7月,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,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拍卖甲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写字楼,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 000万元及利息。 2017年8月,写字楼被拍卖,拍卖价款2. 5亿元;乙公司得知后,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1 500万元。建设银行要求提存1. 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。
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,分别回答下列问题:
(1)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改造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时,资质等级没有达到规定标准,合同因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?请说明理由。
(2)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升降机的维修费用?请说明理由。
(3)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?并说明理由。
(4)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并承担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,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请分别说明理由。
(5)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?借款利率约定为10%是否违反法律规定?请分别说明理由。
(6)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卖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?请说明理由。
(7) A银行要求提存2. 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?请说明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