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01年登记结婚,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。结婚三年后,张女士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三室两厅的房屋。随后,刘先生辞去公职,自筹2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。后因扩大经营规模,刘先生于2006年10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先生借了20万元,双方约定借款6个月,但未向李先生说明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况。2007年4月20日债务履行期届满,刘先生因经营不善,已无力清偿债务。2008年2月16日,李先生以刘先生和张女士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,请求两被告偿还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。张女士与刘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( )。
题型: 单选题
分类: 理财规划师(二级)
- A.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
- B.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,所以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
- C.不符合法律规定
- D.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,所以对夫妻双方不具有约束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