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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6月10日.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,向乙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。出票人为甲公司,付款人为丙公司,汇票的粘单上有丁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。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,戊公司保证20万元,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“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”。由于疏忽,甲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。 2014年6月2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庚公司以支付欠款。庚公司于7月5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。丙公司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,并做成了“拒绝证明书”。庚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,要求乙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、利息、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,共计120万元。乙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,但乙公司觉得庚公司的要求不合理,经协商后向庚公司支付了105万元,取得了该汇票:7月1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、丁公司、戊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,丁、戊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,乙公司应先对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,拒绝承担保证责任;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。 要求: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。 (1)丙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?该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长?说明理由。 (2)庚公司对乙公司的追索是否合理?说明理由。 (3)丁、戊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?说明理由。

题型: 简答题 分类: 注册会计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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